新书:张本照《清代取保候审研究》
作者: 张本照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 2020-12
页数: 312
定价: 82.00元
装帧: 平装
丛书: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ISBN: 9787519751555
本书简介
取保候审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至迟在唐代就有了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在清代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其与收禁、管押是清代三种主要的候审方式。它们在司法实践中的关系非常复杂。清代律例有多条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变通适用。取保候审在清代中国台湾地区和四川地区的运行有不同的表现,这反映了区域社会背景对法律运行的影响。所以,在清代法律的研究中,历史学区域社会史的研究路径应受到充分重视。
作者简介
张本照,男,1980年生于安徽六安,201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师,主要从事法律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目录
绪 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一)与中国古代取保候审直接相关的研究
(二)清代州县司法的相关研究
(三)清代法律社会的相关研究
(四)其他相关研究
三、主要资料
四、研究方法和一点思考
第一章 取保候审概说
第一节 取保候审的理解
一、取保的理解
二、候审的理解
三、取保候审存在的必要
第二节 取保候审的历史
一、唐代的情况
二、宋代的情况
三、元代的情况
四、其他
第三节 取保候审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取保候审与取保释放
二、取保候审与取保候批
第二章 清代取保候审与收禁、管押
第一节 清代三种主要候审方式
一、收禁
二、取保候审
三、管押
(一)管押存在的必要
(二)班房等管押之所的存在
(三)班房的弊端与屡禁不止
(四)差带的存在
四、其他
第二节 取保候审与收禁
一、应被取保候审者常被收禁
二、被收禁之人常被取保候审
第三节 取保候审与管押
一、取保候审与管押对象的重合
二、取保候审与管押的现实分工
三、被管押者常被取保候审
四、对监犯、押犯和被取保候审之人的管理
第三章 清代取保候审的有关律例
第一节 “被取保人”的有关律例
一、轻犯及干连人取保候审
(一)明代取保候审范围的确定及对清代的影响
(二)清代其他相关律例
二、徒罪以下人犯因病取保候审
三、女犯取保候审
四、监候待质人犯取保候审
第二节 “保人”的有关律例
一、干连、轻罪人犯取保候审的“保人”
二、女犯取保候审的“保人”
三、其他“保人”
第三节 取保候审程序的有关律例
一、因病取保候审等律例
二、有关官员擅行取保的规定
第四章 取保候审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第一节 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背景
第二节 《淡新档案》所见取保候审的“被取保人”
一、轻犯取保候审
(一)应被取保候审轻犯常被管押与台地管犯之多
(二)台地管犯之多的原因与中国台湾地区地方官“化大为小、化小为无”
的办案成见
二、干证取保候审
三、人犯因病取保候审
四、涉讼妇女取保候审
五、命案人犯取保候审
(一)命案拖累与取保候审
(二)具体个案
六、盗案人犯取保候审
(一)窃盗、强盗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
(二)一名盗案人犯被取保候审的过程
七、涉讼生员取保候审
第三节 《淡新档案》所见取保候审的“保人”
一、“保人”的充当
二、“保人”的责任
第四节 《淡新档案》所见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取保候审的提起
(一)主动具保投到
(二)地方官命令具保
(三)当事人或其他人请求取保
二、当事人具保状
三、地方官批准
第五章 取保候审在四川地区的实践
第一节 四川地区的相关背景
第二节 四川档案所见取保候审的“被取保人”
一、轻犯取保候审
(一)应被取保候审轻犯常被管押卡房
(二)卡房的产生
(三)卡房的弊端与治理
(四)作为往来解犯中途栖宿之所的卡房
二、人犯因病取保候审
三、涉讼妇女取保候审
四、州县自理词讼原告、被告取保候审
五、涉讼生员取保候审
第三节 四川档案所见取保候审的“保人”
一、“保人”的充当
二、“保人”的责任
第四节 四川档案所见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取保候审的提起
(一)地方官命令具保
(二)当事人或其他人请求保领
二、当事人具保状
三、地方官批准
第六章 上控案件和京城取保候审
第一节 上控案件取保候审
一、上控案件取保候审的必要
二、上控案件取保候审的办理
三、上控案件中店保的普遍性
第二节 京控交审案件取保候审
一、嘉庆四年后京控交审案件的增多与对当事人的对待
二、京控交审案件中干连人证的取保困难与省城待质等所的设立
三、待质等所的弊端与针对“未便取保”人犯看守所的设立
第三节 京城取保候审
一、五城司坊官对取保候审与否拥有决定权
二、京城取保候审的弊端
第七章 有关清代取保候审的三个其他问题
第一节 中国台湾地区与四川地区取保候审实践
的差异与相关启示
一、“被取保人”的差异
二、“保人”的差异
三、取保候审程序的差异
四、相关启示
第二节 取保候审中的“歇家”保人
一、有关“歇家”保人的先行研究
二、在清代州县司法中“歇家”充当保人的情况
(一)“歇家”并非清代的法定承保之人
(二)在清代的州县司法中少见由“歇家”充当保人
(三)“歇家”不充当保人的另一证据——一些地方的保戳人实际充当了
保人
(四)词状“歇家”并非必填与词状设“歇家”的原因
三、“歇家”充当保人的表现
(一)保押店与保歇
(二)上控领域中的“歇家”保人
四、相关启示
第三节 差役在取保候审中的作用
一、明代的情况
二、清代的情况
第八章 晚清法律改革时“取保候审”的相关变化
第一节 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
第二节 晚清法律改革时有关“取保候审”具体规定的变化
一、“保释”一词的最终采纳
二、“被取保人”的变化
三、“保人”的变化
四、物保的采用
五、取保候审程序的变化
六、增加了无保或不便取保的规定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